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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直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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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2008-6-30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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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教计〔2008〕13号
局直各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高中阶段招生收费管理,做好今年招生收费工作, 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现将局直学校高中阶段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普通高中招生时,各学校要严格依据市教育局下达的高中招生计划进行招生,统招生按规定收费标准按学期收取学费;择校生按标准一次性收取择校费,不得另行收取学费,择校费标准:南通中学、南通一中高中择校费每生3万元;启秀中学、紫琅中学、小海中学高中择校费每生2.5万元;市二中、市三中、天星湖中学高中择校费每生2万元。民办崇海中学高中阶段按学期收取学费,不得一次性收取。其它收费项目及标准按市物价局有关文件在开学时收取。
各师范、中专和职业学校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2.各学校在招生收费前要核对本学校《收费许可证》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已调整收费标准的学校,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3.请各学校在7月3日之前做好收费票据的申领工作。
4.各学校于7月4 日前要组织好收费小组,明确分工。各学校要落实好收费地点并与学校开户银行确定收款形式,制定收费程序,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大力提倡使用银联卡通过POS机划卡收费。学校所收款项,须在当天全额解缴银行。
5.继续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工作。今年城镇低保、特困职工家庭子女高中学费全免,择校费减免一半。报到缴费时,凭民政局核发的低保证、户口簿和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证、户口簿直接办理。
6.各学校高中招生收费在局统一规定时间7月5号、6号内完成报名收费工作,此前请做好相应告示工作。
7.各学校凭市招办验发的招生录取通知书招生收费,教育会计服务中心将根据录取学生信息下达收费权限,收费过程中,中心将派员到现场进行业务指导核查。
8.择校生录取缴费后,而又以各种理由转、退学并要求退费的,按南通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价费[2007]254号、通财综[2007]29号、通教计[2007]11号)有关规定执行。
9.请各学校加强收费政策的宣传,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程序在收费前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统一公示。
以上通知,请各校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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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高中 招生 收费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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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6月2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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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数:3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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