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南通教育网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地市法规 >> 信息正文
  • 上一篇信息:
  • 关于对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佚名 2006-4-18 点击数:

    关于对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对从事教育工作范围的认定

        1、班主任、大队辅导员;

        2.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学科组长(教研组长)、年级组长(以上含副职)、十轨以上初中的备课组长(正职);

        3.确系工作需要,学校安排在初三、高三毕业班任教的学科教师。

        4.确系工作需要,学校安排担任副班主任并能履行班主任工作职责的学科教师;综合实践课、社会实践活动课指导教师;组织学生开展课外兴趣小组活动及负责寄宿生工作的学科教师。本项各类人员从事教育工作的年限一年按0.8年四舍五入计算。

        5.上述范围的教育工作年限可互通累计。

    以上各类人员须提供在上述工作中履行职责的原始材料。

    二、关于学校正校级领导教学工作量的认定

    正校级领导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四分之一。任现职以来,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满规定教学工作量的,其深入课堂听课、开设本专业讲座、上公开课并能提供原始材料的,可合并计算教学工作量

    三、2006底前已取得国民教育有效学历,但所学专业与所教专业(申报学科)不相同、不相近的,小学教师选修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师范类)同学历层次现任教学科1门以上的专业课程且成绩合格;中学教师选修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师范类)同学历层次现任教学科2门以上的专业课程且成绩合格,可正常申报相关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 今 日 推 荐

    □ 地市法规

    □ 站内搜索

    关键字: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网管 | 投稿信箱 |
    Copyright © 2006 - 2008  南通市教育局版权所有
    地    址:南通市世纪大道6号行政中心9楼
    技术支持:江苏北极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苏ICP备050840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