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教发〔2005〕5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与非学历
教育机构办学关系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
近年来,一些中小学校利用非学历教育机构组织学生补课,甚至帮助非学历教育机构强制组织生源,引起了学生家长的强烈不满,也严重干扰了中小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为了加强教学管理,维护办学秩序,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与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关系提出如下要求:
一、中小学校不得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课程补习为内容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二、中小学校不得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将校园校舍、设施设备租借给非学历教育机构开展办学活动。
三、中小学校以及教师不得为非学历教育机构组织张贴、发放招生广告、宣传资料。
四、中小学校以及教师不得为非学历教育机构组织推荐甚至诱导拉拢生源。
五、中小学校不得擅自向非学历教育机构组织推荐师资。
六、中小学校教师不得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受聘于非学历教育机构。
七、中小学校领导干部不得担任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管理职务。
八、中小学校不得以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名义利用节假日、双休日及其他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补课。
各地、各中小学校要认真学习、自觉执行以上规定,切实加强学校管理,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坚决追究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影响的要追究其纪律责任,以确保以上规定的落实,从而维护好学校的办学声誉,树立好教育的良好形象。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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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规范 办学关系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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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省教育厅、各非学历教育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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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5年8月2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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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数:10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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