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教师〔2005〕25号
关于做好2006年面向社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咨询、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社会局),局属各单位:
为保证我市2006年认定教师资格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省教育厅统一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申请对象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和2006年大专及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均可报名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工作安排与要求
1.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各县(市)、区教育局于11月30日前,通过当地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发布有关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公告,公布认定教师资格的咨询、报名、申请等有关事项。
2.咨询、报名时间
今年认定教师资格咨询、报名工作时间为2005年12月1日至12月7日。
3.咨询、报名地址
(1)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指定的地点报名(开发区户籍的到崇川区教育局报名)。具体地址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公布。
(2)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教师资格的人员,县(市)户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教育局指定的地点报名。市区户籍的,在职教师由所在学校统一报名;社会人员由本人报名,报名地点:南通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三楼(青年西路22号)。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应届毕业生,以学校为单位,按申请资格的种类到就读学校所在地教育局指定的地点报名。
4.报名要求
(1)申请人报名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原件(应届毕业生可先由学校出具学业成绩证明或学业成绩单)、同一版本的2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张和填写好的《南通市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报名表》。
(2)需参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补修、考试的人员,应按申请教师资格种类同时办理补修、考试报名手续。今年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分小学类、中学类两个类别。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者参加小学类的考试;申请认定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参加中学类的考试。考试内容和标准;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参见教育部指定的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指导用书适用于小学的《教育学考试大纲》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大纲》的要求;申请认定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参见教育部指定的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指导用书适用于中学的《教育学考试大纲》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大纲》的要求。考试时间为2006年3月11日,地点在南通市启秀中学(西公园校区)。补修时间从2006年1月21日开始,地点在南通高等师范学校(南通市城山路24号)。按通价费培[2002]15号规定,报名、补修费为149元,请县(市)、区教育局代培训单位收取。考试准考证在补修结束时由培训单位发放。
(3)需进行普通话测试的人员直接到南通市普通话测试站报名。报名地点:南通市教育大厦底楼(南通市北朱家园路32号,跃龙中学西侧);联系电话:5599823。
(4)在职教师、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单位),携带相关证件、个人报名表、报名汇总表、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补修考试人员名册及名册软盘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市教育局报名点办理集体报名手续。各县(市)教育局于12月12日前将个人报名表、报名汇总表、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补修考试人员名册软盘送市教育局报名处。
(5)严格按教师资格认定的政策、条件审核报名材料。申请人报名经初审后,领取认定教师资格的有关材料。《教师资格申请表》由本人按要求填写,《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由盖章部门填写。以上表格在职人员由其所在工作单位盖章;非在职人员由其户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级人民政府盖章;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盖章。2006年4月8日至4月14日在原报名地点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5.体格检查按照省教育厅《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办法》执行。体检时间定于2006年4月1日至4月5日。
6.认定收费
教师资格认定收费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费[2002]269号、苏财综[2002]110号)标准在申请人报名时一次性收取。对不符合条件,未通过认定的人员一律不予退款。
三、加强组织领导
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是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繁重。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充分认识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教师资格条例》及实施办法、细则规定的政策、条件、程序周密计划,精心组织,严格实施,确保我市2006年认定教师资格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一:2006年南通市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报名表
附件二:2006年南通市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报名汇总表
附件三:2006年认定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补修考试名册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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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教师 资格 咨询 报告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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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5年11月1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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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数:6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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